苏州大学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28浏览次数:2920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切实加强学校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院级党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校院级党组织均应明确设置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如兼职纪检委员由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的,院级党组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学校视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院级党组织设立分纪委及设置专职纪检委员。

第三条 纪检委员作为院级党组织委员,任期与院级党组织相同,须经院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校纪委的同意。

第四条 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各院级党组织要按照《苏州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各院级党组织要建立纪检委员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重点领域工作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的保障机制。非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纪检委员的,在单位年终考核时将纪检工作适当计入工作量,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由各学院(部)相应程序确定。

第五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院级党组织书记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本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意识;

(二)检查校党委和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校纪委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校纪委监督检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校纪委了解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及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方面的情况。及时化解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根据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案件;协助校纪委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协助所在党委对党员开展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应予以公开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收集本单位师生员工关于学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六)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监督本单位干部任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招生考试、学术诚信、评优评奖、津贴分配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七)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

(八)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接受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定期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九)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纪检委员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十)承办校纪委和院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纪检委员的教育与管理:

(一)加强教育培训。校纪委将纪检委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强化实践锻炼。校纪委采取抽调纪检委员办案、在校纪委挂职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三)严明作风纪律。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监督,严守江苏纪检监察干部“六条禁令”,即严禁发表、传播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活动,严禁非工作需要谈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信息,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

(四)加强业绩考核。坚持“严管就是关爱”的理念,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核,加强对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

(五)关心爱护纪检委员。院级党组织和校纪委要为纪检委员的学习、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建立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与纪检委员谈心谈话制度,了解纪检委员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院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若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能够证明纪检委员履行监督不力的,应当追究纪检委员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工作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党工委纪检委员的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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